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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查处置全市闲置土地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查处置全市闲置土地的通知
(许政办[2008]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为有效促进土地的循环、节约集约利用,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闲置土地进行清查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用途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准确掌握闲置土地现状。

  (二)对清查出的闲置土地逐宗(块)定性,拟定处置方案,依法作出处置并建立档案。

  (三)通过清查处置,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止土地闲置及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

  二、闲置土地界定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合同生效或者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闲置土地。

  (五)下列情况经调查认证后不按闲置土地处理:

  1.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经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

  3.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1年的;

  4.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内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闲置土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市、县两级同步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20日前,组织国土、监察、财政、建设、规划、统计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组织,进行人员培训,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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