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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塘沽海河大桥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海门大桥和海河大桥收费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塘沽海河大桥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
(津价费〔2008〕13号)


中翔(天津)海河发展有限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塘沽海河大桥试行计重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一)正常质量车辆收费标准
  计重收费的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车辆按照1.5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照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6元/吨车次计费;40吨以上的车辆按照0.6元/吨车次计费。
  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者,按5吨计费。
  (二)超限运输车辆加价收费标准
  1、超限运输车辆判别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和公安部制定的国家强制标准,以货运车辆的总轴限为判别是否超限的标准。即:车辆各轴轴荷认定标准之和应为正常车货总质量,若车货总质量大于总轴限的部分即为超限。具体轴重标准:单轴单轮认定质量7吨;单轴双轮认定质量10吨。在收取通行费时,按照两种轴型的实际状况累加确定货车的总质量。
  2、超限加价收费标准。按照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的程度不同,确定超限加价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超认定质量30%以内的车辆,正常质量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其余部分按1.5元/吨收取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30%-50% 的车辆,正常质量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其余部分按3元/吨收取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50%-100% 的车辆,正常质量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其余部分按4.5元/吨收取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其余部分按6元/吨收取通行费。
  (三)实行通行费优惠的措施
  1、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车辆,在绿色通道范围内,采取分型收费,并对二型以上车辆降低一个收费档次。对超过认定质量30%以上的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车,按照计重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2、对20、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按计重收费单价的90%优惠收取通行费。对超过认定质量30%以上的运输20、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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