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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一)督查工作时间
  4月22日-7月31日,时间100天。
  (二)督查时段安排
  第一阶段:4月22日-5月25日,各地制定方案,开展自查和市督查组检查。期间,各地、各部门也要制定具体的督查方案,县(市、区)以下人民政府先行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进行督查并发动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自查。
  5月4日-5月25日市各督查组按照分工赴各县(市、区)对其动员部署和自查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5月26日-6月28日,明确整改重点,找准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和问题,采取整改和防范措施。
  在前一阶段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和有关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查出的较大隐患和问题列入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6月19日-6月28日市各督查组再赴相关地区对事故隐患申报、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事故隐患公示、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事故隐患举报奖励、事故隐患逐项整改销号、隐患整改建档等制度和五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回头看,防止漏查漏报。
  第三阶段:6月29日-7月31日督查整改进度,巩固整改成效。
  各地、各生产经营企业要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认真整改,确保已查出隐患能得到治理消除。
  7月21日-31日,市各督查组重点对各地和生产经营单位已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并收集整理各地、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还要针对这一时期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容易引发事故灾难的特点,重点督查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隧道和其他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尾矿库等是否治理到位,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是否健全,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措施是否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并于7月底前提交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
  (三)反馈督查意见
  各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每一阶段都要适时要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督查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五、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等台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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