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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大胡同停车楼继续试行计时存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大胡同停车楼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大胡同停车楼继续试行计时存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8〕62号)


天津市海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胡同停车楼试运营收费标准的申请》(海资管字[2008]9号)收悉。鉴于大胡同停车楼存车位使用率较低,经营尚未正常,经研究,同意延长收费标准试行期,即:自2008年4月1日起继续试行2年。收费标准仍为:每天7时至20时存放时间在1小时以内(含1小时)每辆收费3元;超过1小时以上每30分钟加收1.5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依此类推,每天20时至次日7时,每辆每小时收费1元。上述规定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军车实行免费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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