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
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招聘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额;
(二)拟聘岗位、人数及所需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时间、方式;
(四)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它有关事项。
招聘计划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核准后,用人单位应当不迟于报名日前10个工作日,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三)招聘办法;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
(五)报名方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