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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闽人办〔2008〕5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省直及中直在闽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48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25号)精神,为做好200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安排在10月18日、19日两天进行,请各地按《福建省200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认真做好网上报名、资格审核等工作。

  二、报名条件按照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人员。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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