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一月十一日
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进一步加大商标培育力度,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推动我市企业争创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德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常德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常德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常德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集中或者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五条 常德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已满两年(高新技术商品商标注册满一年);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或者省内同行业中领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