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享受养老金和退休金待遇的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
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来源:
(一)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保费;
(二)市、区政府补贴资金;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依法纳入医保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 城镇居民年医保费用由居民个人和政府按照下列数额比例共同承担:
(一)未成年人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贴40元。其中低保人员个人缴纳16元,政府补贴64元;低保边缘人员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贴50元。
(二)劳动年龄段内的低保人员、非从业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居民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贴120元;劳动年龄段内低保边缘人员个人缴纳210元,政府补贴90元。
(三)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贴100元。其中低保人员、二级以上重症残疾的老年人个人缴纳80元,政府补贴220元;老年低保边缘人员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贴140元。
参保居民在1个自然年度(学生按学年度计算)内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3万元(包括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费用)。
第九条 符合城镇居民医保条件的居民,应当持下列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二)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张;
(三)低保金额领取证或者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四)残疾人员证。
无行为能力人、重度残疾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委托人代为办理。
社区对居民提交的参保手续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居民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日内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居民。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接收的登记资料应当在7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将有关资料统一汇总并报送到医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