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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塘沽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和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的批复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塘沽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和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的批复
(津价房地〔2008〕39号)


塘沽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我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的请示》(塘价管[2008]1号)收悉。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1998]103号)和《关于确定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1998]342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按实际建筑面积计收。
  (一)普通住宅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危改建房)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28元。
  (二)高档公寓、别墅项目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40元。
  (三)公建项目收费标准按市有关部门届时发布的工程定额执行。
  上述收费对应的工程范围为:从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中、低压管线闸、凝水缸及调压站(含调压站工艺安装,不含土建及征地费用),到入户表、灶安装(含表及表、灶安装费,不含灶具费)。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交纳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须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另向购房者收取。
  二、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按每户每套灶具计收。
  (一)以住宅小区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为界,规划红线外已有大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安装燃气设施的为补漏。其收费标准为每户每套灶具1400元(含表、灶安装费,不含表灶费)。
  (二)以住宅小区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为界,规划红线外,没有大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安装燃气设施的为补建。其收费标准为每户每套灶具2400元(含表、灶安装费,不含表灶费)。
  以上费用由住户个人交纳。
  住户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且已在购买商品房合同中明确其购房款中已含燃气设施费的,其补漏或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8年3月10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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