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8]72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六部委《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66号令)和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开展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7]5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2007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收费许可证》年审的范围是全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承担收费职能的企业性质单位以及经营服务性单位。年审的内容详见市发展改革 委、市财政局《关于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6]595号)。
二、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审的收费单位应填报加盖单位公章的《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见附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2、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依据;
3、已使用过的收费票据;
4、准确反映2007年度收费收、支情况的年度财务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三、本次《收费许可证》年审的时间为从2008年3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经审验合格并加盖审验单位印章的《收费许可证》继续有效。
(一)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5月15日审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1、本次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同时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的有关要求继续按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开展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7]29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