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备查。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控制残留。
21、年出栏1000头以下的猪场应有兼职兽医,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猪场应有专职兽医。猪场兽医应具备兽医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
22、猪场应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仔猪、育肥猪销售出场时具备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五、粪污利用、排放达标
23、以猪场粪便污染 “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为目标,猪场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防疫设施要与圈舍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24、猪场实行干清粪分离处理工艺,污水和粪便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和方式应根据猪场规模和周边条件设计,用作肥料还田的猪场,其干粪和污水处理设施分别满足20天以上的厌氧发酵处理周期要求,干粪及粪便渣用作肥料时,不能超过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因季节性使用粪便作肥料,以用肥淡季和高温季度为参数设计和建造与粪便量配套的干粪和污水处理池,确保对环境不造成污染。实行排放的猪场,其粪便污水处理后应符合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5、猪场粪便处理和利用主要实行农牧结合、种养结合,把优质的有机肥经腐熟、堆积发酵后用于种殖业,采用生态循环利用模式,走生态农业发展道路。
六、其它
26、本规范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建猪场。
27、本规范由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主要技术参数
(试行)
自繁自养模式的猪场,按每一头能繁母猪年产活仔猪20头建设母猪舍和仔猪保育舍,按年出栏量的三分之一作为存栏量建设育肥猪舍。猪舍可选择单列式、双列式、多列式等几种。下面是双列式猪舍设计和建设尺寸,其它形式可参照。
一、圈舍建设尺寸
1、每栋圈舍屋檐距地面高度为不低于2.6米。
2、圈舍长度因各场地形及养殖规模而定,每栋长度不宜超过70.0米,宽度8.0米以上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