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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农发〔2008〕1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5号)精神,切实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市场供给,增加农民收入,结合我市现状,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同时兼顾地区差别,特制订《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制订了《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主要技术参数(试行)》,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
(试行)

  重庆市养猪业已逐渐由过去传统的生产方式向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发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大量推广使用。为提高规模猪场的综合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重庆市规模化猪场的生产现状与猪场建设经验,特提出本规范。

  一、建场审查、备案管理

  1、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对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以下简称猪场),要严格实行备案管理。

  2、在备案猪场现场条件审查时,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要重点审查周边土地消纳粪便能力、附近已有养殖场数量及规模和猪场对粪便处理利用方式,合理布局和控制养殖场数量和出栏量。

  原则上猪场粪便按一年一亩粮食土地消纳存栏一头猪的粪便、一年一亩蔬菜或经果林土地消纳存栏二头猪的粪便进行测算,消纳粪便进行布局。

  3、在备案猪场现场条件审查时,新建猪场原则上要通过当地环保部门的审查备案。

  二、选址适宜、布局合理

  4、猪场选址应选择在各级政府规划的禁养区以外,禁止在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古建筑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和工业等公害污染严重环境区建场。新建猪场应在二环高速公路以外选址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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