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省级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政府投资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闽经贸发展〔2008〕262号)
各市、县、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贸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意见》(闽委发[2003]12号)和省经贸委组织实施的“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的要求,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设立专项资金,对符合我省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投资引导专题并列入2008年重点实施计划的项目予以补助,以进一步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2008年省级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政府专项投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请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
符合福建省2008年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投资引导专题,列入《福建省2008年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重点项目计划》并由经贸部门投资管理的项目均可申报。
二、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投资补助方式。实施补助标准将视年度资金规模情况分档安排,项目按其购置主要设备及技术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两年。
三、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如实地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提供相关附件(附件1)
四、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申报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县属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市区属企业由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属企业由省控股(集团)公司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后报送省经贸委(发展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省经贸委、财政厅将委托中介机构对部分企业提供的购置主要设备及技术投资专项审计报告进行抽查核实。
五、专项资金用于前期、产业集群服务平台建设、工业救灾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投资项目仍按闽经贸计财[2007]639号执行。用于水泥结构调整的增加落后产能淘汰补助,即列入全省“十一五”期间分年度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并已经所在设区市政府验收拆除的机立窑(违法新建、违规生产不计)按拆除落后水泥机立窑生产能力给予奖励补助,每万吨奖励补助5万元。为促进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工作,水泥结构调整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后由各设区市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