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渝农发〔2008〕207号)
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渔业生产又好又快发展,切实打好“保安全、迎奥运”攻坚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现就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有效控制一般事故,促进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采取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自查与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区县(自治县)自查与市农业局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单位、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08年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农发〔2008〕172号)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市农业局组织督查组对20个重点区县(自治县)和部分重点场所进行督查。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抽查2/3以上的乡镇, 2/3以上的渔业船舶,2/3以上的渔民。
三、督查内容和方法
(一)重点内容
1、有关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2、“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4、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5、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6、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