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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怀化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造、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其它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倾倒由政府统一规划消纳场所,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筑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是指经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受纳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它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水塘、基坑洼地等场地。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本市规划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制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并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许可;

  (三)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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