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校公共卫生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闽卫疾控发明电〔2008〕36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教育局:
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条例》和卫生部、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处置等公共卫生工作,加强教育与卫生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省卫生厅、教育厅决定建立学校公共卫生联络员制度,共同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工作。
一、设立学校公共卫生联络员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指定一名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人员和县级疾控机构负责疫情报告人员作为当地学校公共卫生联络员,负责沟通辖区学校传染病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公共卫生工作。
二、联络员职责
(一)教育部门联络员职责:
1.负责对辖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晨检情况的收集、审核工作,并负责向卫生部门联络员通报情况;
2.负责对辖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公共卫生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3.协调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相关知识的培训;
(二)卫生部门联络员职责
1.负责与教育部门联络员联系,收集辖区内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晨检等公共卫生信息,对出现的可疑情况,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根据公共卫生工作需要,向教育部门联络员通报当地可能的传染病疫情和防治工作重点等公共卫生相关信息,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防病措施落实;
3.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公共卫生工作的督促与检查;协调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