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农村消防工作要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发改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设部门要将消防安全项目纳入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在编制乡镇总体规划时科学编制消防规划,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开展新农村消防试点工作,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成立乡镇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编制消防规划,确保与新农村建设同步进行,定期研究部署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建立健全公共消防设施和专(兼)职、义务、民办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保障机制,逐步加大投入,配齐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及时处置火灾事故。强化村(居)委会、辖区企业、学校等单位的责任,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加强对各村(居)组、驻乡镇单位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组织对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的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切实做好防火工作。
(四)公安基层派出所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程序规定》,将农村消防工作与其他公安工作一并部署、一并推进。协助乡镇、村(居)、组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指导驻乡镇单位和村(居)委会消防工作,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安全素质;严肃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登记处理工作。
(五)村(居)民委会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联络员、义务消防队员职责,建立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管理保养、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奖惩和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监督实施防火安全公约,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农户、到家庭、到个人;建立消防宣传阵地,设立固定消防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搞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灭火技能和自救训练;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活动,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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