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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三)选址要求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供电稳定,通风向阳,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且无污染、无疫源。
  (四)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应距交通要道、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其它畜禽养殖场500米以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1000米以上。

  第五条 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筑方式须按照《宁波市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不破坏耕作层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 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实行每年分批建设,以新建为主,个别达到相关条件的原有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如需进行改扩建,在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各建设单位业主向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论证,对列项项目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报送市财政局,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批复,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各建设单位业主向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现有基础分析、建设方案、无害化处理方案和建设点1000米以内的区域图。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一经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批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设备)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帐户,对专项补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市级补助资金进入县(市)、区专项资金帐户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确认函进行资金划拨。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农业、财政部门建立专项建设检查制度,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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