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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甬政办发[2008]116号 二○○八年五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畜牧业集约化、生态化和标准化发展,规范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的建设与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有效保障畜产品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发展保障市场有效供给政策的意见》(甬政发〔2007〕64号)以及《宁波市畜牧业产业布局和建设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模畜牧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要求的畜牧养殖场;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是指把分散经营的养殖场(户)集中到一个区域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管理、统一技术、统一治污,实现畜牧业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生产的养殖模式。

第二章 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管理规范

  第三条 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规模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奶牛养殖场(小区):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二)生猪养殖场(小区):饲养基础母猪 200头以上,或生猪存栏3000头以上。
  (三)家禽养殖场(小区):常年存栏蛋禽5万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禽10万只以上(鹅饲养量为1.5万只以上)。
  (四)兔等其它养殖场(小区):兔存栏1.5万只以上,其它畜种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新建养殖场(小区)规模达到农业产业基地标准的,申报市农业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第四条 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地址选择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规范要求:
  (一)选址必须符合《宁波市畜牧业产业布局和建设规划》的六大产业带总体布局要求。
  (二)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对排泄物的吸纳能力,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实行种养结合的循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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