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我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发改政策〔2008〕279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工程咨询单位:
根据《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以下简称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27号公告的部署,为做好2008年我省(除厦门外)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及初审工作,现将我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发改委为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过程中有关申请受理、组织初审的基础性工作,由省发改委委托省工程咨询协会办理。
二、本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范围:
(一)按照第29号令的规定,初次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
(二)按照第29号令的规定,申请办理升级、扩大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单位。
(三)在2006年第二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过程中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暂缓认定的单位。
(四)原有资格证书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06年第55号公告、2007年第86号公告宣布失效的单位,若原有证书上标注的有效期晚于本次申报截止日期,可按第29号令规定的条件重新申请相应资格。
(五)已获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等情况的,应按第29号令规定的条件重新申请相应资格。
三、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我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初审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5月4日至5月19日,申请单位按照政策文件要求,提交申报的电子、文本材料,报送省工程咨询协会。
5月20日至6月5日,省工程咨询协会对接收申请单位提交的电子、文本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审核申报资料,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将预审报告、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发改委。
6月6日至6月29日,省发改委审核申请单位有关材料及省工程咨询协会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并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发改委和中咨协会。
四、申报材料的要求。请各申报单位访问中国工程咨询网(http://www.cnaec.com.cn),按照《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要求IE6.0及以上版本)的要求填写电子文件内容,根据“29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27号公告规定报送申报材料。申请内容通过管理系统打印,与其他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形成书面文本申报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和业绩证明材料可单独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