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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全省平安县(市、区)的决定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全省平安县(市、区)的决定
(鄂文〔2008〕17号 2008年2月22日)


  2007年,全省各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工作方针,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广泛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成效,有力地维护了全省社会稳定和治安大局平稳,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服务改革发展,建设和谐湖北作出了贡献,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县(市、区)。为表彰先进,把全省平安建设进一步推向深入,省委、省政府决定,命名表彰武汉市江岸区等37个县(市、区)(名单附后)为全省第三批“平安县(市、区)”称号,并予以嘉奖。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向受到命名表彰的平安县(市、区)学习,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部署、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和谐湖北建设,更好地服务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希望被命名的平安县(市、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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