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巩固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成果,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区、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及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地、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