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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政府例会管理提高会议质量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政府例会管理提高会议质量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8〕1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省政府及办公厅其他有关工作规则、规程,为进一步加强省政府例会管理,提高会议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例会制度

  (一)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碰头会议(以下称省政府例会)是省政府会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安排在每星期一上午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

  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审议通过由省政府制定和公布的政府规章;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副秘书长、议题涉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省政府办公厅厅级领导,省政府研究室、法制办、发展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

  (三)省长碰头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参会范围为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厅级领导和省政府研究室主要负责人。

  省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近期省政府会议活动初步安排;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事项。

  (四)在规范省政府例会制度的同时,完善省政府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省政府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一般由分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其他相关副省长、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一般应制发会议纪要。省政府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加强会前协调

  (一)省政府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与相关单位和市(州)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列明各方理由,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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