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当前,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形势十分严峻,长江河道非法偷采屡禁不止,个别江段出现反弹,中小河流采砂管理秩序混乱,尤其是汉江河道非法采挖铁砂活动十分猖獗,已对防洪、通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为了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确保堤防、航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采砂事关防洪、通航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采砂管理工作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持之以恒地抓好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部署采砂管理工作,着力解决采砂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根据本区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际,组织研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二、明确责任,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的管理责任机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管理的规划、审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交通部门负责航道安全和采砂船只运营资格的管理,坚决取缔“三无”船只;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河道采砂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涉黑、涉恶势力;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砂场,禁止非法交易活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河道采砂监管执法活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三、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杜绝乱采滥挖现象。要建立打击非法采砂联动机制,一旦发现非法采砂行为,水利部门要立即扣押船只,拆除采砂机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没收非法所得;交通部门要依法吊销营运船只证件;公安部门对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从重从严进行打击。对外省籍未办理采砂许可在我省江段停靠的船只,要按照非法停靠给予处罚,并由当地水利部门负责驱逐出湖北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