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上划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计息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8]66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12号)要求,我省已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由年复利2.5%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目前为4.14%)。按照省厅2001年下发的《关于上划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冀劳社〔2001〕25 号)精神,对各市、县上划到省厅和市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农保基金)计息标准,也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厅对各市、县上划到省厅的农保基金,属于2007年12月31日前上划到省厅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息标准由年复利3%调整为年复利4.5%。2008年1月1日以后上划到省厅的,自省厅到账日起按年复利4.5%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