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六)落实《
就业促进法》,加快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大力宣传《
就业促进法》。研究制定《河北省促进就业条例》,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督促落实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继续组织开展“春风行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行为。(省劳动保障厅牵头,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参加。)
(七)进一步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加强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协调配合,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县乡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立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平台,完善劳动力供求信息发布制度。丰富农村特色劳务品牌,开展劳务对接和劳务协作,落实劳务输出补贴政策,提高农民工进城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向城市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继续指导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城市开展工作,实现开发就业、平等就业、素质就业、稳定就业的目标。抓好国家和省劳务输出示范县工作,推广服务、培训、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继续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扩大农民工对外劳务输出规模,做好农民工在国外务工的服务工作。(省劳动保障厅、发改委、农业厅、财政厅、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八)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各方协同,统筹协调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加大财政对农民工转移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完善财政补助机制,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改善培训环境,扩大培训规模,拓展培训范围,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农民工培训的计划性和协调性,逐步将各类培训列入统计项目。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完善星火科技培训体系,加大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训力度。实施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完成2万人转移就业目标。开展“乡镇企业蓝色证书培训工程”,建立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和退出机制,将蓝色证书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优势,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农民工培训活动。进一步扩大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加强县级职教中心、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实训基地建设工作。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加强农村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培训网络。(省劳动保障厅、农业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财政厅、发改委、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安监局、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