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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培训力度,使各类用人单位和广大农民工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广泛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完成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目标。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农民工名册和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大力加强乡村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监督乡村各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省劳动保障厅牵头,国资委、省总工会参加。)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所有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加大职业卫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行为。

  以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职业安全卫生专项执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完善防护设施,加强现场管理,有效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标准化工作,鼓励企业加大职业卫生安全投入,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淘汰落后设备,提高防护水平。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从快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继续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树立一批安全培训示范企业,总结推广经验。把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监察范围,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为农民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开展农民工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继续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扩大覆盖面。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工作。(省安监局、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建设厅、监察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乡村用工单位为重点,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重点查处违法用工行为。加强对乡村用工的劳动保障监察,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严厉打击介绍、拐骗和使用童工、安排女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禁忌劳动范围工作、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等违法犯罪行为。 (省劳动保障厅牵头,公安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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