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97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一条重要渠道,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7〕115号)精神,现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场所建设基本原则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要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为此,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要坚持便民、必需、务实的原则。公开场所设置地点要充分考虑方便群众的走访、查询,公开场所设施配备要满足群众查阅、打印、复制政府信息的基本需要,同时公开场所设置要结合本单位现有办公条件的实际,因地制宜,要在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政府信息上下功夫,为群众在查阅信息、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时的服务上下功夫,务求实效。
二、公开场所设置要求
(一)市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场所,主要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事宜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和大学园区图书馆及单位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均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市有线电视台、114号码百事通要开辟相关栏目、频道,方便群众通过收看有线电视、拨打电话了解政府公开信息。
(四)各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要有专人引导群众查阅、索取政府信息,为特殊人士提供必要的服务;要配置查阅、打印、复制政府信息的设备;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在公开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场所建设,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要确保在4月底前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