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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强焦化企业管理促进焦化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要密切合作,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产业政策与信贷、土地、财税、环保、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各级经贸部门要充分掌握本地区焦化行业发展状况,协调环保、国土、质检、工商等部门建立定期督察制度。

  (二)加强准入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把焦化企业市场准入关。有关部门要依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产业〔2005〕1142号)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焦化产业政策和我省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安监部门不予办理安全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三)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落实《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告内焦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督促检查。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公告内焦化企业保持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准入条件进行生产、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事故、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公告资格。

  (四)加强统计分析。建立焦化行业统计分析制度,形成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强化焦化行业经济运行和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建立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制度。各公告内焦化企业每月要向省经贸委上报生产效益、产品产量、节能减排等数据,省经贸委要加强调度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加强中介服务。建立健全焦化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提供培训、咨询、市场营销和技术交流等服务。中介组织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信息统计、行业管理、市场准入等工作,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焦化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
全省公告内焦化企业名单(共22户)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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