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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强焦化企业管理促进焦化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认真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2007〕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和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焦化行业“十一五”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鲁经贸产字〔2006〕414号)精神,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鼓励大型企业积极发展捣固型炼焦、配煤型炼焦,加大对煤焦油、粗轻苯的集中加工和深加工,降低能源消耗。钢铁联合焦化企业要积极发展干熄焦技术,降低湿法熄焦对水资源的消耗,改善环境,提高焦炭质量。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废物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研发,努力构建焦化行业循环经济发展有效模式。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建设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在备煤、推煤、熄焦、筛焦等各工段都要配套烟尘收集设施,推广配套建设地面除尘站,提高消烟除尘效果,推广净化回收、废水处理、煤气脱硫脱氰等节能环保新技术,降低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大气和水环境,促进节能减排。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节能减排财政奖励政策和鼓励先进技术设备进口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的投入。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注重运用市场、经济、科技和法律手段,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省里将根据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政策要求,对焦化行业实行分炉型差别排污费征收,促进焦化行业节能减排。

  (三)加强政策引导和调控力度。要严格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化工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350号)精神,严格控制焦化行业投资过快增长,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要建立焦化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凡是新上生产能力的项目,地方政府和企业必须提出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新、改、扩建项目一律要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对未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审核、备案。同时,要加强对焦化行业在建项目的监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停建。要认真落实“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积极引导企业投向节能环保产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充分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煤气,搞好产品深加工,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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