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法批准的开发区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四至范围布设界桩并予以公告;
(六)其他违反土地管理和开发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专项整治的时间要求
专项整治自2008年5月下旬开始至2008年9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下旬为自查阶段。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开发区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好开发区违规扩区违规用地的自查清理工作,按照整治的范围内容开展自查,摸清底数,发现问题,掌握情况。
第二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为整改阶段。各市、县(市、区)要切实按照“依法依规、区别情况、从严处理”的原则,对自查出的违规违法问题分门别类进行处理,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坚决杜绝违规扩区用地问题再次发生。8月31日前,各设区市政府将整治情况书面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第三阶段:8月31日至9月3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省政府将对各市自查和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市、县(市、区)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届时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将对全省整改情况进行督察。全省整治工作经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审核通过并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结束。
四、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把开展专项整治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省政府将加强督导检查,对清理整治工作不认真、不彻底,继续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或继续以撤销的开发区名义对外招商引资、发布有关信息、违法用地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维护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严格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掌握开发区规划、用地情况,切实加强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严禁向开发区下放规划、用地审批权。对开发区擅自调整规划、扩大用地规模、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等非法批地行为和未批先用、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规范开发区管地用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