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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3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大部署,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了国务院组织的检查验收。目前,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国土资源部审核公告,我省共有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171个(后经省政府批准又设立了3个省级开发区),为全省对外开放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载体和平台,也为加强土地管理、集约节约用地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个别开发区存在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和开发区管理规定,擅自扩大开发区用地规模的问题;有的地方仍然以已撤销的开发区(园区)名义招商引资,甚至还违规新设工业园区等等。为巩固清理整顿开发区成果,加强开发区规划控制和用地管理,促进开发区集约节约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有关整改意见,省政府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已经撤销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各市、县(市、区)2005年1月1日之后违规擅自设立的开发区(园区)。

  二、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这次专项活动主要是对各市、县(市、区)2005年1月1日以来违规擅自设立或扩区,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主要内容是:

  (一)2005年1月1日之后,有无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擅自扩区行为;

  (二)有无通过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三)有无未经批准在合法批准的开发区范围以外违反规划从事非农业建设或擅自设立新的工业园区行为;

  (四)已经省政府或市、县(市)政府公布撤销的开发区(园区),有无恢复或重新以园区名义招商引资、发布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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