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市给予适当补助。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加快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就业资金补助与各市实际投入和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
三、实施动态管理,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一)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劳动保障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要突出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在城镇零就业家庭存量消零的基础上,2008年实现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存量消零,并建立起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动态消零长效机制。
(二)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增加就业岗位。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市、县政府要做好城市转型和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大力发展与市场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上级政府给予必要扶持和帮助。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三)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各地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
四、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大力开展就业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支持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要推行公共就业实训制度,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