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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减免费用具体政策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三)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其他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设区市政府确定。

  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岗位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简化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各级财政要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具体政策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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