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8〕5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做好各项就业促进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基本解决。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实现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的任务十分艰巨。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
就业促进法》,按照《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总体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我省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责任,统筹做好就业工作
(一)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为指导,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体推进、两翼展开”发展思路,将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统筹省内、省外和境外就业,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
(二)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城镇新增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及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列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将失业调控、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资金投入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和监督,加强工作调度。今后5年,力争全省每年新增城镇就业100万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