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督查组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通知所到市政府。在督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全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考评办法》和《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评表》及《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的要求,对各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量督查和考评。督查考核的结果纳入对各市2008年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2.督查组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被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危及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应要求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立即下达停产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3.督查组在检查企业时,要结合被查市的产业结构和安全生产特点,既要突出高危行业和企业,又要兼顾其他行业和企业。各督查组要抽查近两年来发生过较大事故的企业,检查企业汲取教训、加强管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这次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在抓好本地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省督查组的工作,并按督查组的整改意见抓好落实。
四、专项督查要求
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都要组织专项督查组,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基层单位进行专业督查。要按照省政府印发的《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8〕22号)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认真履行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深入本行业、本领域的基层单位和生产一线,认真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薄弱环节。针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严防各类重大事故发生,确保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各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都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做好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联系。联络员每3天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一次督查进展及工作情况。
督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将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情况形成督查报告,认真总结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好的经验做法,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对策、措施和建议。8个综合督查组的督查情况在5月底前、各部门的专项督查情况在7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对各部门的专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考核并纳入对各部门的承诺责任考核。传真:(0531)82881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