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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关于全国哀悼日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直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根据国办发明电〔2008〕27号电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5月19日至21日期间,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二、5月19日下午2时28分起,全省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船只鸣笛,防空警报鸣响。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集体默哀。

  三、按照国旗法的规定进行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到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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