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社会齐抓共管。
“两基”攻坚是改善民生的奠基工程。各级政府必须把这项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充实完善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两基”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实行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一定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一定要把主要精力用到抓好“两基”攻坚工作上,要亲自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实际进展情况。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也要建立工作联系点,实地了解“两基”攻坚工作的进展状况,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两基”攻坚目标责任制,根据确定的目标层层分解责任。
实施“两基”攻坚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要继续完善党政领导、有关部门以及扫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两基”攻坚地区的教育对口帮扶制度和联点督查制度。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重点做好“两基”攻坚规划,承担日常协调、管理和服务,组织实施好本地区“两基”攻坚的具体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两基”攻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安排必要的建设资金用于“两基”攻坚;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落实各项教育投入;各级人事、编制、农业、科技、扶贫等部门都要按各自的工作职责为实施“两基”攻坚提供支持。要加强教育对口支援,充分发挥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合力攻坚的局面。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每年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的“两基”攻坚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时予以通报,并与中央和省专项资金的拨付挂钩。对积极进取、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地方,给予支持和奖励;对消极等待、工作不力、进展迟缓的地方,缓拨或扣减专项资金;对挪用、挤占、套取中央和省专项资金、造成严重浪费和弄虚作假的,停止拨付资金,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各有关州人民政府每年也要组织对各县“两基”攻坚工作进行检查,加强对攻坚工作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认真依法履行督政督学职能,加强对攻坚地区“两基”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过程性督导检查,帮助各地完善保障措施,规范实施程序,明确政策要求,严格掌握标准,夯实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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