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岗计划”实施要与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有机结合。为逐步提高我省农牧区中小学教师素质,确保招聘质量,招聘教师以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为主,并根据需要招收少量国民教育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三、实施范围
以“两基”攻坚县为主,适当兼顾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县。西宁市、海东地区及格尔木市可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县镇以上学校,将城镇教师支援农牧区教育工作和“特岗计划”实施有机结合起来,对新录用教师先安排进“特岗计划”,再以支教方式到区域内乡镇学校任教,待3年服务期满后回原聘用的学校任教。
四、政策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我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成立由省教育厅厅长任组长,省财政厅、人事厅、编办主要领导任成员的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特岗计划”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特岗计划”实施的相关具体事务。州(地、市)、县政府负责区域内“特岗计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特岗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建立实施“特岗计划”目标责任制度。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领导小组与州(地、市)政府签订以落实特岗教师各项待遇,确保聘任期满的合格特岗教师在编制内正式聘用为主要内容的责任书,确保“特岗计划”发挥最大效益,使特岗教师工资待遇和按规定享受的医疗、养老、失业等待遇得到落实,解除特岗教师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长期安心在农牧区基层学校任教。
(三)建立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制。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依据分工各负其责。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从改善农牧区教师队伍结构,创新教师补充机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高度认识实施“特岗计划”的重要性,加强宣传,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特岗计划”实施的管理、服务工作,要在条件相对较好的学校集中设岗,最大限度地发挥特岗教师的作用。
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特岗教师招聘、培训等工作,及时了解特岗教师使用、管理等情况;协调省级财政、人事、编制部门加强对各地“特岗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协调制定特岗教师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特岗计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县级教育部门负责与特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协调落实特岗教师各项待遇,加强对特岗教师的跟踪考核、管理及使用。特岗教师所在学校负责其工作、生活及安全工作。
财政部门:实施“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按年人均18960元核拨;省级财政负责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考务费、体检费、岗前集中培训、招聘工作及后期管理等费用,并及时向各地拨付中央财政拨款。县级财政负责解决特岗教师工资高出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和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费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