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村公共消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依据城乡消防设施建设规划,严格固定资产项目审批、核准管理。未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内容和项目总投资的农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
财政部门要结合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将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宣传及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公安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农村平安建设内容,强化对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大力整治农村火灾隐患。要将农村消防室和警务室同步建设,配置必要的消防装备。要充分调动驻村民警开展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展壮大农村消防自治组织,推广联户联防制度,不断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公安消防部门要参与农村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参与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对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农村公共消防设施,要通知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维护、保养。要严格对农村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公共建筑、营业性场所的消防安全审批,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
建设部门要加强村镇建设的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农村建筑防火规范》等建设规范标准。要合理布置农村地区新建的居住点,配套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做好农村建设防火工作。国土房管部门要将消防行政审批作为农村地区新建的厂房、仓库、农家乐等公共用房前期设计计划的前置条件。规划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新农村总体规划。各县(市、区)的城乡总体规划、镇(街)城乡总体规划和村规划,要确保同步编制、同步评审、同步实施。
民政部门要将农村火灾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支撑体系建设,对因火灾造成的困难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要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住所。
交通部门在落实“十一五”交通规划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村公路在通行宽度、承重荷载、拐弯半径、取水通道等方面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要求,将消防车道的技术要求纳入农村道路建设的技术标准,确保全市新建和改扩建农村公路符合消防车通行要求。
水务部门在新建和改造各类水利工程时,要统筹考虑消防用水的需要,在解决农村地区饮水安全问题的同时,合理布置储水池,兼作消防水池。要在新建和改扩建中心镇供水工程中,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完善市政消火栓等消防取水设施。
农业建设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进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考核,并积极支持配合全市新农村建设消防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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