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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规划实施切实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的通知


  附件3:
宁波市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畜牧业集约化、生态化和标准化发展,规范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的建设与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有效保障畜产品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发展保障市场有效供给政策的意见》(甬政发〔2007〕64号)以及《宁波市畜牧业产业布局和建设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模畜牧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要求的畜牧养殖场;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是指把分散经营的养殖场(户)集中到一个区域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管理、统一技术、统一治污,实现畜牧业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生产的养殖模式。

第二章 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管理规范

  第三条 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规模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奶牛养殖场(小区):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二)生猪养殖场(小区):饲养基础母猪 200头以上,或生猪存栏3000头以上。
  (三)家禽养殖场(小区):常年存栏蛋禽5万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禽10万只以上(鹅饲养量为1.5万只以上)。
  (四)兔等其它养殖场(小区):兔存栏1.5万只以上,其它畜种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新建养殖场(小区)规模达到农业产业基地标准的,申报市农业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第四条 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地址选择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规范要求:
  (一)选址必须符合《宁波市畜牧业产业布局和建设规划》的六大产业带总体布局要求。
  (二)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对排泄物的吸纳能力,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实行种养结合的循环模式。
  (三)选址要求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供电稳定,通风向阳,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且无污染、无疫源。
  (四)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应距交通要道、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其它畜禽养殖场500米以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1000米以上。
  第五条 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筑方式须按照《宁波市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不破坏耕作层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 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实行每年分批建设,以新建为主,个别达到相关条件的原有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如需进行改扩建,在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各建设单位业主向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论证,对列项项目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报送市财政局,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批复,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各建设单位业主向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现有基础分析、建设方案、无害化处理方案和建设点1000米以内的区域图。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一经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批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设备)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帐户,对专项补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市级补助资金进入县(市)、区专项资金帐户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确认函进行资金划拨。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农业、财政部门建立专项建设检查制度,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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