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
⑧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需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⑨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⑩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七)开竣工日期变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开工;施工未按竣工日期完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竣工,每次延期不超过3个月,原则上延期以两次为限。超出开工或竣工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实行工程合同担保的项目,提供续保保函。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八)项目经理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表。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九)项目总监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总监变更备案表。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七、增加施工内容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加施工内容由总包单位施工的。
1.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单。
2.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5.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增加施工内容由分包单位施工的。
1.施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交易单。
2.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