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督促检查,按期完成办理工作
各承办单位须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对于涉及几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代表、委员;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1个月内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所有建议、提案须在2008年8月30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在办理过程中,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案现象。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内部督办机制,做到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督促、事后有检查。对承办数量在10件以上的重点承办单位,要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数量和难易程度,仔细研究制定办理计划,并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报告办理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联系,掌握办复进度,配合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各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将作为市政府交办事项,纳入责任目标体系进行考核。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清点、核对、签收。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的7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说明情况,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二)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复文要严格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协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见附件1、2)进行办理。
(三)建议、提案办理完毕,承办单位应先将复文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同意后答复代表、委员。
(四)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对政协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3名提案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五)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须附市政府办公室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件3)。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市人大选工委要求重新办理的,或者市政协提案委要求重新办理的,原承办单位应于1个月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