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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统计局关于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及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和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岛”管委会、市级主要涉能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依照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岛”管委会、市级主要涉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措施得力、绩效显著、成绩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岛”管委会、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和市级重点用能企业(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岛”管委会、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实行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四)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岛”管委会、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企业(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得享受市级有关扶持政策,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备案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单位),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对列入考核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六)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虚报、拒报情况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岛”管委会、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和市级重点用能企业(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八、其他
  (一)考核内容按照签订责任书设置的指标进行考核,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部门按评价计分,各项指标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节能办负责解释。

  附件:1.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岛”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2.市级主要涉能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3.级重点用能企业(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4.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部门评价计分表

附件1: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岛”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类型

序号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50)

1

确保指标(万元GDP能耗降低率,2005价)

50

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确保指标)得基本分40分,超过确保指标部分降低率,每增加0.1个百分点计分累加0.5分;超过争取指标部分降低率,每增加0.1个百分点计分累加1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即为未完成。

2

争取指标(万元GDP能耗降低率,2005价)

节能措施

  (50)

3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2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1分

4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3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到街道(乡镇)和重点企业,1分;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街道(乡镇)能耗指标,1分。

5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15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每上升1%;加1分,最多加2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每上升1%;加1分,最多加2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贯彻落实高耗能行业企业差别电价政策,2分;

  5.完成当年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目标,5分。

6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8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项目实施后节能效果明显,2分。

7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7

1.把节能技术进步列入年度科技计划1分;有实质性成果1分;

  2.实施重点节能技术示范项目,3分;

  3.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服务机制,2分。

8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7

1.完成重点用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2.完成年度节能监测(审计)计划得2分;完成80%以上得1分,不足80%不得分;

  3.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合格的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2分;完成80%得1分;不足70%不得分。

9

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3

1.定期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2.执行主要耗能产品限额标准 ,1分;

  3.执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标准,1分。

10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5

1.建立节能监察机构(能耗百万吨标煤以上县市区有能源监察机构),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各县市区能源统计专职人员1人以上),2分;

  3.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和竞赛工作,1分;

  4.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小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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