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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统计局关于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及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和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统计局关于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及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和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经委、市统计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宁波市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宁波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宁波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宁波市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市经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管理,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末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左右的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6〕75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7〕67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部门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导向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两区一岛”管委会);
  (二)市经委、市建委、市贸易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城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机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等11个市级主要涉能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要涉能部门);
  (三)市级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年耗能10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和有关单位。
  (四)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部门。
  三、考核内容
  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职责。
  四、考核方法
  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具体组织实施。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对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部门的考核,设“节能措施”一个项目,采用50分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岛”管委会、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和市级重点用能企业(单位)根据签订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50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岛”管委会、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和市级重点用能企业(单位)落实节能措施、加强节能监管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50分。
  五、考核结果
  分为超额完成(90分及以上)、完成(75-89分)、基本完成(60-74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或未完成节能目标)四个等次。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部门的考核结果,40分以上为良好,30-39分为合格,3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岛”管委会、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和市级重点用能企业(单位)要按照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内容,结合各自实际,确定当年年度节能目标,于上年年底前报市节能办。
  (二)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岛”管委会、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将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市节能办。市级重点用能企业(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节能办,同时报送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由市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岛”管委会、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和市级重点用能企业(单位)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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