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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芜市发〔2008〕10号 2008年5月4日)


  为巩固我市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皖发〔2007〕8号)要求,结合芜湖实际,现就深化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理顺条块关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1、理顺县区、镇两级条块关系。凡属县区级可以完成的行政事务,实行以县区为主、镇级协助。凡已规定由县区级政府部门承担的责任,不得转给镇级政府。上级有关部门需要镇级政府协助完成的工作,要赋予镇级政府办事权限,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严格控制上级部门向镇级政府派驻机构,因工作需要,必须派驻镇级的机构要服从服务于镇级政府工作大局,其工作绩效考核实行县区和镇结合、以镇为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在镇级开展的各种考核评比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各种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严格控制对镇级领导干部的“一票否决”事项。

  2、完善镇级政府经济管理职能。镇级经济工作重心要转移到加强政策引导、制定发展规划、服务市场主体和营造发展环境上来。其主要职能: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公共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农村教育、科技、卫生和文化等事业的发展,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立重大灾情、疫情等公共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机制;积极开展农村扶贫和社会救助,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村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

  二、深化机构改革,建立高效运转机制

  3、综合设置党政机构。镇级党政机构应控制在3-4个。镇级领导职数应控制在 5-9名,实行党政领导交叉任职,提倡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一人兼任。

  4、推行镇级政事分开。实行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大力整合镇级事业站所。原镇级事业站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收归镇政府,原镇级事业站所受委托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上划县区直有关主管部门,也可保留在镇级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镇级应在机构编制限额内综合设置精干高效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不得在位设立其他类型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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