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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

  (八)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继续执行农业部等8部委农经发〔2000〕8号文件规定,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落实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办法,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毛光烈同志在全市深化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106号)、市地税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函〔2007〕1号)等文件规定,免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销售、服务、房产等税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民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季节性收购资金,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办理,切实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配套金融服务。市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为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收购资金提供资金供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贷款支持。市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对参与扶贫开发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农业、农户的支持力度,允许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有关部门要做好权证确认和相关服务工作。
  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建形式多样的农贷担保机构,各级财政给予适当的扶持。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办法,争取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形式,帮助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抵押困难。探索和完善政府与银行联手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区域合作模式。
  (十)落实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造农产品加工厂房建设所需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全市当年用地总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并在实行“招、拍、挂”时设置产业行业条件,予以倾斜。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应用地,由县(市)、区予以优先安排。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农产品收购场地用地和农业用地,在与所在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租赁和入股的办法。畜牧用地除了必要的生产管理用房需占用用地指标外,按现行政策视作农用地。
  对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和省部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执行大工业用电价,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用电价。对农村综合变以下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其生产用电价格按省确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用电价格予以优惠。自2008年起,种养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奶牛养殖龙头企业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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