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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凡农业龙头企业与本市原料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建立稳定购销关系的,可按企业留利的5-10%提取风险基金,并对订单农业造成的企业市场风险实行评估后作适当补偿。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统一作物布局、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的要求,组织社员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对组织社员标准化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县(市)、区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补贴。
  (五)鼓励农业品牌建设。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行业组织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鼓励积极开展技术标准自主创新活动。加强优势农产品的品牌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行业组织申请、注册和使用农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原产地标识,鼓励申报专利和省、市级知名商标。对市、县两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行业组织创品牌或联营创品牌给予补贴。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农业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行业组织,给予一次性8万元补贴,新获得省级名牌、省农业名牌和省著名商标、省农产品品牌基地的,一次性补贴4万元;新获得市级名牌和市知名商标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同一品牌和商标,不重复补贴。
  (六)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
  整合各类农业投入资金,构建完善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融资体系,形成多方推进的合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采取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或贷款贴息等方式,继续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国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吸纳社会资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组建投资多元、利益联结紧密的企业。
  (七)鼓励拓展国内外市场。
  鼓励和引导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到国外创农产品品牌,对在境外获得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农产品国际质量认定的我市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要进一步加快农业龙头企业信息化步伐,积极支持企业加入宁波出口商品网上交易会,对我市农业出口创汇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各级政府要予以表彰奖励。建立农产品出口汇率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出口风险。切实改进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服务态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参加境内外展示展销,其费用参照省定标准予以补贴。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对有一定规模和出口创汇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外经贸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出口,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每家补贴5万元。对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企业一次性补贴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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