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技改项目享受市补助最高限额为300万元。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市财政按固定资产的设备实际投资额补贴6%,县(市)、区配套6%,〔其中奉化、宁海、象山的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补贴9%,县(市)、区配套3%〕。市本级农业龙头企业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二)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政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农资金中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农业行业协会)扶持比重和力度,重点用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增强服务能力、开拓市场等项目。从2008年起,市财政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市级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和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功能培育以及扶持新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办法。
(三)鼓励实施科技创新。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快科技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农业企业加大科技开发投入,逐步成为农业技术创新投入主体。对农业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技术开发投入),按上年实际发生的额度,由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补贴。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科技合作,联合实施重大农业科技专项,围绕农业产业共性技术,开展科技攻关与技术示范。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承担的市重大、重点和一般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经费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的支持。鼓励农业企业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争创科技创新型企业,对认定的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科技经费补贴,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和研发条件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农业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组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市级的工程技术中心,按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学技术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6〕100号)规定予以支持。加快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技推广与服务能力建设,鼓励以股份制、理事制等多种产权结合方式组建农村科技服务机构,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水平。对认定的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市科技经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四)鼓励建设农业生产基地。
对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参与产业基地建设的,按市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基地建设提升农业竞争力的通知》(甬政发〔2005〕72号)规定予以补贴。支持基础条件较好的特色产业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星火示范基地,对经市认定的市级星火示范基地,由市财政用于农业的科技经费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经费补贴。对经农业部认定的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每个基地一次性补助30万元;基地内企业群共用的环保设施建设纳入市级技术改造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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