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和全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对我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债务清理化解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 长:李金早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李 康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宋晓天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肖文荪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苏道俨 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自治区财政厅长
高 枫 自治区教育厅厅长
成 员:吴 云 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郭连科 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自治区教育副厅长
陆 斌 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
蒋克昌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韦吉田 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陈锦祥 自治区农垦局副局长
廖培来 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
陈建林 自治区金融办副主任
余文建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规划;审核全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和综合性指导意见;部署全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各项任务;协调解决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